律师本色 第5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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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连元当庭不认罪,让方轶有些意外,之前他去见钱连元时,钱老爷子可是认罪态度很好的。或许是在会见时,钱老爷子听了方轶的无罪辩护方案后,幡然醒悟,又或者是钱老爷子怕辣椒水、老虎凳之类的上身,来了个好汉不吃眼前亏,具体是怎么回事也只有他自己清楚。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胖法官问道。 “不需要询问。”宋监察员心中这个恨,早知道你不认罪,就应该把建议刑期改成六个月。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胖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钱连元:“被告人,事发当天被查时,你开的是什么车?” “四个轮子的电动车,我花了二万多在店里买的。”钱连元说话很有底气,不知道是豁出去了,还是感觉自己有理,说话腆胸迭肚。 “你买电动车时,有没有人告诉你,你买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方轶问道。 “没有。满大街都是没牌子的四轮电动车,我们都叫它老年代步车,不拿它当机动车。”钱连元道。 “有没有交通部门找过你,要求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电动车进行管理,上牌照?”方轶继续问道。 “没有。从来没有人找过我。卖车的也没说要上牌照。”钱连元道。 “你是做什么工作的?”方轶问道。 “退休前我是公司里的大货车司机。”钱连元道。 “作为一个老司机,你认为四轮电动车是机动车吗?”方轶问道。 “这哪能算机动车啊,我开了一辈子车,什么是机动车还是很清楚的,我买的四轮电动车充其量也就是个大玩具,算不上机动车。只能短途代步,跑不远,也跑不快,不是机动车。”钱连元大声道。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胖法官:“我问完了。”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胖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事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驾驶状态;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当天早上喝了不少白酒,驾驶车辆前存在饮酒的情况; 第三份证据,交警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事发时,被告人存在酒后驾车上路的情况。 完毕!”宋检察员道。 第118章 尽人事听天命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胖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钱连元道。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胖法官看向方轶。 “没有意见。”方轶道。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方轶道。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与孙连鹏案一样,不在证据上,而在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上。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经鉴定,被告人的电动车符合上述条件,属于机动车。 第二,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笔录和鉴定结果,事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四轮电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检察员道。 宋检察员说完,看了一眼对面的方轶:这次我们请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四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条件,属于机动车,我看你怎么辩护。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胖法官看向钱连元。 “我不认为酒后驾驶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钱连元道。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胖法官道。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钱连元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我们认为针对‘机动车’的概念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刚才公诉人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应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目前,尚未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对电动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也没有对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故不能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回到本案,被告人驾驶的无牌照“雷神”牌四轮电动车虽经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鉴定机构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不应被法院采信。 另外,被告人购买“雷神”牌电动车后,在使用过程中,未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要悬挂号牌、购买保险、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各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被告人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在他的认知里,其购买的电动车速度慢,行程短,充其量是个大玩具,根本不属于机动车。这也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无危险驾驶罪的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方轶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是心里却不这么想,因为从这几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和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来看,一旦操作不当或者酒后驾车,电动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一点不低于机动车。 但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吃着谁就得向着谁,作为一名律师,方轶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胖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钱连元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胖法官道。 “我不认为构成罪……”钱连元心里素质真不是盖的,说话时底气十足,铿锵有力。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在法庭审理结束……”胖法官并未当场宣布判决结果,其敲响法槌后,退出了法庭。 钱琳琳和几位亲戚、朋友进行了旁听,见庭审结束,方轶走过来,钱琳琳立刻迎了上去。 “方律师,什么时候能出判决?”钱琳琳道。 “这个要等法院通知,案件比较简单,应该很快就能出来结果。”方轶说完,又安慰了钱琳琳两句便离开了法院。 看看时间已经到一点半了,方轶摸了摸肚子,走进了路边的一家小餐馆,因为已经过了饭点,餐馆内没什么食客,他要了一碗炒刀削。 正在他秃噜秃噜的吃炒刀削的时候,手机响了,是云梅打过来的。云梅告诉他一个喜讯,她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判决下来了,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方轶恭喜了两句后,挂了电话,继续低头吃炒刀削。 吃完刀削面后,方轶用纸巾擦了擦嘴,看着桌上的空盘子:二十万啊!现在就剩下一个二审案件了,如果能胜……尽人事听天命,希望一切顺利。 周日时他去了市里见了李书明,下周一上午十点李书明借名买车的案子开庭,他要过去跟李书明再核实下案情。 第119章 借名买车庭审1 周一一早,方轶乘坐早上六点多的火车北上去了京城。 李书明的借名买车案不在海淀法院本院审理,而是在一个派出法庭进行审理。方轶打车费了好大功夫才找到地方,光打车费就花了二百多,也不知道是因为堵车的缘故,还是司机绕路了,反正挺贵的。 方轶通过安检通道进入法庭时,被告已经到了,是一位三十多岁的中年男人,在书记员核查双方身份时,方轶才知道,这位中年男人是被告四s店的经理,姓程。 这个案子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法官姓田,是个年轻的女法官,长得五官端正,整个人看起来年龄偏小,如果不知道的还以为是未毕业的大学生呢。 民事诉讼案子前面的程序都是一样的,书记员核实双方身份,宣读法庭纪律等等。 田法官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前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车定金叁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退还定金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因用车需求,前往被告四s店看车。因原告本人没有京城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被告四s店销售人员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闲置的京城车牌,并以出租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租人签订协议,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即可。 此后,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以朱明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购车定金三万元。后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去四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绝。迫于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方轶将起诉状念了一遍。 “被告进行答辩。”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来我店中买车,看中了一款汽车。后来,原告的朋友朱明与我们签署了《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三万元。此后没多久,我们联系朱明提车,朱明拒绝到我们店里交尾款、提车,导致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法履行。 我们认为,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退还定金。”程经理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说道。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证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万元定金。 第三份证据,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无购车资格,建议被告借名买车。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我们也认可。 第三份证据,我们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是该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被告完全不知情。 完毕。”程经理道。 “被告进行举证。”田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程经理道。 “被告,我问下,你们与朱明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是朱明本人到场的吗?当时都有谁在场?”田法官看向被告席。